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拇指再造指體壞死 醫院過錯被判賠十萬元
2014-8-19


貨車司機拇指受傷要求再造拇指長度,醫院對其實施“拇趾全型再造術”后12天再造指體卻壞死,司機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余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8322.2元。

  原告余某因拇趾被打米機致傷一年有余,2013年3月3日,原告來到涪陵區某骨傷科醫院要求再造拇趾長度以便繼續從事大貨車駕駛職業。醫院檢查后以“左手拇趾缺損”讓其住院并于3月6日實施了“拇趾全型再造術”。可術后12天,再造的指體卻壞死。

  經重慶市弘正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為:涪陵區某骨傷科醫院在被鑒定人余某診療過程中存在未進行術前討論、術式選擇違反臨床診療原則、醫院不具備實施該類手術的資格、手術記錄不客觀等過錯;其醫療過錯為被鑒定人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因素,起主要作用,其在被鑒定人損害后果中的參與度為80%-90%。

  法院審理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該骨傷科醫院住院診療期間,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上述過錯與原告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為主要因素。故該骨傷科醫院實施手術造成原告傷殘部分加重的損失應依照其過錯程度由被告承擔,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