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亞迪也生產電熱水器?中山一個體工商戶張宏(化名)以“比亞迪”、“BYD”字母作為電熱水器標識,且以比亞迪暢銷的F車型為電熱水器型號,生產銷售多款電器。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比亞迪公司)訴被告張宏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法院認定被告張宏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判其賠償比亞迪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個體戶注冊比亞迪賣電器
原告比亞迪公司是我國一家以“比亞迪”汽車聞名的民營企業。2008年11月26日,張宏向中山工商局申請開辦個體工商戶“比亞迪電器制造廠”,生產銷售家用電器。同年12月9日,張宏以該廠名義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了注冊國際分類號11類“比亞迪biyadi”商標的申請,第11類商品包括電壓力鍋、電熱水器等。張宏在其公司網頁上以“比亞迪biyadi”標識宣傳中山市某鎮比亞迪電器制造廠,并將其電熱水器的型號命名為“BYD-F1”、“BYD-F6”、“BYD-F8”等,宣稱“比亞迪用造車的理念制造高科技的熱水器”。2009年6月開始,張宏還在阿里巴巴等網站宣傳比亞迪牌熱水器并招攬銷售代理。一時間,比亞迪牌熱水器的真假鬧得沸沸揚揚。
被判商標侵權賠償10萬
庭審中,原告比亞迪公司起訴稱,其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先后在第11類“蒸汽浴裝置”上申請了“比亞迪”和“BYD”商標,張宏未經授權將“比亞迪”作為企業字號登記注冊,生產及銷售“比亞迪”、“比亞迪biyadi”牌電熱水器,同時用原告的車型名稱作為其熱水器型號,侵犯了比亞迪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被告張宏則辯稱,比亞迪公司生產的是蒸氣浴裝置,而他公司被指控的商標使用在電熱水器產品上,不能認為兩者是相同或類似的產品。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張宏侵犯了原告比亞迪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判決其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比亞迪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
個體戶有“傍名牌”意圖
該院民三庭庭長朱永前表示,被告以“比亞迪”字號取得個體工商戶的工商登記,其宣傳內容是意圖與原告比亞迪公司扯上聯系,以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傍名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且被告突出使用“比亞迪”字號和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原告比亞迪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亦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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