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桶附屬贈品出瑕疵 銷售商被判萬元賠償
2009-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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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馬桶輔屬贈品上水管存在瑕疵致使財產損失的案件,被告銷售商戶被法院判決向原告崔某承擔一萬三千七百元的賠償責任。 2008年11月,原告李某從被告崔某處購買廁所潔具松佳9108座便器2個、單價450元,由被告負責送貨上門并負責全套安裝。入住房屋使用不到一年,馬桶上水管發生崩裂,發生了大量漏水。致使李某的室內積水深度達到了十幾公分,造成了屋內木質家具、門及門口不同程度的開裂、起皮。原告找到懷柔區消費者協會要求被告賠償未果后起訴至懷柔區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共計14 699元。 被告崔某答辯認為馬桶上水管非其銷售給原告的,而是在為原告安裝所購商品時無償贈送的。在2006年11月16日被告銷售給原告的商品中并不包含上水管。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被告對此不負質量擔保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為原告安裝座便器時未說明上水管系贈品,其上門安裝的行為是其銷售業務的一部分,且該上水管在保質期內出現崩裂漏水,原告要求免除責任的辯稱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法院未予采納。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