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沒有相關資質的個人后,承包人雇人從事施工,雇員在施工時意外致殘。在索賠未果后,一紙訴狀將向雇主和業主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計7.9萬余元。近日,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對這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蘇圣冬賠付原告蘇應長經濟損失的60%,即25378.90元;被告蘇恩琪賠付原告蘇應長經濟損失的12%,即4075.78元。
經查,被告蘇恩琪的房屋加建第二、三層,將模板“施工”作業承攬給被告蘇圣冬。被告蘇恩琪未審查被告蘇圣冬的相應作業資質,被告蘇圣冬也無相應作業資質。2006年10月17日,被告蘇圣冬雇傭原告蘇應長做小工,雙方約定工資每日35元。10月18日原告開始到被告蘇恩琪家訂模板等。10月21日下午2時許,原告穿皮鞋在沒有防護措施的被告蘇恩琪家三樓釘邊沿模板,不慎跌倒在地面。經鑒定,原告損傷程度為傷殘八級。事后,被告蘇圣冬支付給原告醫療費用20000元,被告蘇恩琪支付給原告醫療費用5000元。因賠償問題雙方協商未果,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計人民幣79342.17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蘇圣冬承攬被告蘇恩琪房屋加層的模板釘做,二被告之間形成承攬關系。被告蘇圣冬雇傭原告蘇應長,指揮、分配原告訂模板等事,給付原告工資,雙方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原告在被告蘇恩琪家三樓訂邊沿模板,是從事被告蘇圣冬指示范圍內的勞務,屬于從事雇傭活動。原告跌倒受傷屬于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作為雇主的被告蘇圣冬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原告穿皮鞋上三樓釘邊沿模塊,不慎跌倒在地,故原告在受害中存在過失,可以相應減輕雇主蘇圣冬的賠償責任。被告蘇恩琪選擇沒有相應作業資質的被告蘇圣冬承攬模板釘做存在過失,亦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