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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后反悔能否向法院起訴

2008-3-18
 

 
     我們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常常遇到這樣的問題——當事人之間就損害賠償自愿協商達成協議,協議書中明確規定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向法院起訴。但通常情況下,受害方領取賠償款后又覺得賠償數額過低,于是將對方又告上了法庭。賠償一方也覺得很冤,好不容易湊足賠償款交給對方,并有雙方簽訂的協議作證,怎么事情還不了結。他們還到法庭進行咨詢,自愿達成協議后反悔還能否向法院起訴?針對以上問題,筆者結合審判實踐談談自己的一些看法。
    通常情況下,一些人認為只要具有了損害事實和結果就應當允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必考慮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的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再者雙方達成協議是否具有民事合同效率,法律無明文規定。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具有法律效率的情形只有兩種。一是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調解協議。二是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除當庭履行外,還應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率。因此,他們認為當事人之間私自達成協議不具有法律效率,一方反悔即可向法院起訴。
    對以上觀點,筆者認為不完全正確。雖然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是否具民事合同的效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一般情況下應認定它具有合同性質。那么,合同區分為有效和無效,什么是有效合同,什么是無效合同,《合同法》已作了明確規定,在此不再闡述。我們審查當事人之間協達成的議是否有效,也應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判斷。對于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賠償協議,如果協議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現,不違反法律規定,屬于有效合同,就應該勸說當事人放棄起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也有利于化解矛盾。有效合同是當事人自由處分權利的體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當事人應該自覺遵守,不能隨意反悔。但屬于以下情形的,該協議屬無效合同。當事人反悔可向法院起訴。(一)、一方采取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從事民事行為;(二)、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因重大誤解而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三)顯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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