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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首次將賣盜版書者定罪判刑

2009-11-9
 
經鄭州市檢察機關公訴,販賣104種盜版圖書、涉案金額高達292萬余元的被告人劉慶江,日前被鄭州市中原區法院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7萬元。據悉,因販賣盜版圖書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定罪判刑,在鄭州尚屬首例。  

    現年40歲的劉慶江系衛輝市人。2007年,劉慶江在新鄉市開辦書店,并因此認識了在鄭州專門販賣盜版圖書的書販杜冠軍(另案處理),因劉慶江熟知書籍的消費人群和消費淡旺季,杜冠軍因此邀請劉慶江到鄭州一同販賣盜版圖書。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劉慶江伙同杜冠軍一起販賣盜版圖書,2008年6月以后,劉、杜二人分開,劉慶江投資單獨販賣成人高招、自考及考研類等盜版書籍。為方便販賣,劉慶江還在鄭州市北環二手車交易市場購買了一輛面包車專門送貨。為了防止被出版部門查獲,劉慶江在鄭州市中原區須水鎮不同地點租了6個倉庫用于存放盜版圖書。今年1月10日上午,劉慶江的雇用人員焦某到中原區須水鎮小京水村的一個倉庫取圖書時,被鄭州市出版物市場稽查大隊人員當場抓獲。隨后,稽查人員對該處與另外5處存放圖書的倉庫進行查處,共扣押圖書104種,總標價292萬余元,經省新聞出版局鑒定,這104種圖書均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非法出版物或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非法出版物。4月24日,劉慶江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辦案人員介紹,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犯該項罪名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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