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務行政訴訟遵循的原則,應遵循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普遍適用的一般法律原則,稅務行政訴訟中,具體原則表現(xiàn)為:
1、訴訟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的原則
稅務機關作出的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訴訟期間其原有法律效力不變,仍應予以執(zhí)行。
2、不實行調解原則
人民法院不能主持和協(xié)調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達成一致,來解決稅務爭議,結束訴訟案件。
3、被告稅務機關負有舉證責任
該原則是指被告稅務機關如果在訴訟過程中不舉證或舉不出證據,將承擔敗訴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并不排斥原告納稅人等法定的舉證責任。
4、司法變更有限原則
該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后,只對行政處罰顯失公平者,可以判決改變原處罰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