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伙 登 記 辦 事 指 南 |
一、辦理程序:
名稱核準 → 申請 → 審查 → 審批 → 發照
二、申報資料 |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四) 合伙協議;
(五) 出資權屬證明;
(六) 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
三、變更登記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合伙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變更事由發生的證明文件;
(三)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事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四、分支機構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三)企業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全體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五) 經營場所證明;
(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五、注銷登記
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解散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三)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六、收費標準
1、企業開業登記注冊資金總額在一千萬元以下的(含一千萬元),按注冊資金的0.8‰(最低50元);注冊資金總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按注冊資金的0.4‰;注冊資金總額超過一億元人民幣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
2、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開業登記240元/戶,籌建企業40元/戶。
3、增加注冊資金與原企業注冊資金之和未超過一千萬元的增加部分0.8‰;增加注冊資金與原企業注冊資金之和超過一千萬元的超過部分0.4‰;增加注冊資金與原企業注冊資金之和超過一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
4、企業變更登記80元/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