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北京4月4日訊 記者郭曉宇 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設“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建立了反避稅制度,加大了企業通過關聯交易逃稅的風險和成本。
新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新稅法同時增加條款,防止跨國公司將國內產生的利潤轉移到稅率較低的國家納稅。
專家指出,新稅法進一步完善了轉讓定價和預約定價立法的內容,強化了納稅人及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協力義務,對成本分攤協議的認可和規范有利于保護本國居民無形資產收益,防止濫用成本分攤協議,亂攤成本費用,侵蝕稅基。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指出,當前,一些企業運用各種避稅手段規避所得稅的現象日趨嚴重,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日益激烈。為了防范各種避稅行為,新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
業內人士指出,新稅法提出的反避稅措施非常有效。當前,利用關聯交易逃稅是一些不法企業最常用的逃稅手段,比如,一個集團公司有兩個分支機構,一個從事稅率較低的高新技術產業,一個從事無稅收優惠的產業,集團公司就可能通過這兩個機構之間以需要的價格進行交易,使低稅率企業保持盈利,高稅率企業保持虧損,達到逃稅的目的。
新稅法要求關聯交易各方支出分攤、關聯交易定價有監控,并賦予企業提供合法交易證明材料義務,將明顯加大企業通過關聯交易逃稅的風險和成本。
名詞解釋
特別納稅調整:是指稅務機關出于實施反避稅目的而對納稅人特定納稅事項所作的稅務調整,包括針對納稅人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及其他避稅情況所進行的稅務調整。
關聯業務往來:是指具有關聯關系的企業或者個人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經濟業務事項。其中,關聯關系是指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企業或者個人:(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責任編輯:楊凱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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