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意外的交通事故使阿某下半身多處骨折,可卻因醫生的不負責任漏診使才剛剛23歲的小伙子成了八級傷殘的殘疾人,這讓年紀輕輕的阿某怎么也接受不了。在與醫院多次理論無果后阿某選擇將醫院告上法庭,近日,新疆沙雅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判決醫院賠償阿某12萬余元。
90后的阿某老家在沙雅縣海樓鄉,從2007年起就一直住在縣城做小買賣,2011年10月10日,阿某因一場意外交通事故骨折來到沙雅縣某公立醫院就診,該醫院診斷為“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右髕骨上級開放性骨折”,骨折部位診斷為兩處。
10月12日該醫院對阿某的兩處骨折部位給予了治療,治療后阿某仍稱腿疼,院方稱是由于骨折引起的,并未對此事加以重視。
10月28日,阿某病情有所好轉,醫院準許出院并告知出院后要在家休息三個月,阿某回家后遵醫囑在家休息三個月未行動,可是三個月過去了阿某仍不能行動,再次來到該醫院,醫生檢查告知“你的骨頭壞死了”且未說明原因。阿某隨即前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醫院就診,醫院告知是因為上一次骨折少治療了一處導致的癥狀。
阿某這才明白為什么自己的腿一直疼,他拿著自治區人民醫院的診斷結果再次找到了沙雅縣某公立醫院討說法,該醫院派人與阿某一同來到了阿克蘇地區醫學會做鑒定。2013年4月12日,經過鑒定專家組成員認真分析后一致認為:沙雅縣某公立醫院在診治過程中將“右股骨勁骨折”漏診,未做任何處理,導致口才右髖關節活動不全,需盡快再次進行手術治療,該病例屬三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2013年5月14日阿某在自治區人民醫院接受了手術治療,沙雅縣某公立醫院為他交付了46990.81元的醫療費用,41天后阿某出院。
出院后的阿某分別于7月、11月兩次來到新疆交通科學研究司法鑒定所對傷殘情況和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做了鑒定,被鑒定為八級傷殘。
沙雅法院審理后認為,阿某因傷病前往沙雅縣某公立醫院治療,醫院在治療傷病過程中的過錯行為與原先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沙雅縣某公立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由于過錯原因給阿某帶來損害,理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依法確認沙雅縣某公立醫院負主要責任,承擔80%的賠償責任。阿某雖為農業戶口,但自2007年起一直住在縣城經商,殘疾人賠償金按非農業戶口標準進行賠償,遂判決醫院賠償阿某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司法鑒定費共計129868.0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