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過錯要件是一個主觀的要件,是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時候的主觀上的心理狀態,而不是客觀表現。
主觀過錯分別兩種基本形態,即故意和過失。故意,是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為的結果,同時又希望或聽任其發生。
過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過失,都是受害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因此過失就是行為人對受害人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或懈怠。
過失是一種不注意的心理狀態,即對自己注意義務的違反。
區分故意與過失,一般情況下,對于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并無實際意義。行為人故意造成他人傷害與過失造成他人傷害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是完全一樣的。
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和共同侵權、與有過失及第三人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程度的輕重對于決定民事責任具有決定的作用。
第一,在侵害債權、分割姓名權等場合,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具有故意,只有行為人具有侵權的故意,才能夠構成侵權責任。不具有故意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在分割精神性人格權的場合,行為人的過錯輕重,對于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具有決定作用。故意侵權的,應當承擔較重的責任,過失侵權的,責任較輕。
第三,在共同侵權行為、與有過失和第三人過錯(第三人的過錯與加害人的過錯為共同原因的)中,過錯程度與侵權責任有重要關系。這種侵權責任應由共同侵權 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加害人與第三人分擔責任份額,衡量標準,一是過錯輕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過錯輕重對于共同責任的分擔,起主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