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關系指的是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系。
關于因果關系,有些情況下是無需證明,只需推定。
在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案件中,對其因果關系的確定,多采用因果關系推定。即在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確定中,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質,而公眾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污行為所致。
在另一些特定的場合,也可以有條件的適用因果關系推定。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中,就規定在醫療侵權糾紛使用因果關系推定規則。
因果關系推定的具體方法是:第一,分清行為與損害事實的時間順序。第二區分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客觀的、合乎規律的(蓋然性)聯系。第三,由于這種因果關系是推定的,因而,還應當在損害事實與行為之間排除其他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辭的可能時,即可斷定該種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即推定因果關系成立。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就意味著受害人在因果關系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加害人實施這種行為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