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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暫行辦法》解讀

2014-8-18
 
2014年6月5日,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發了《湖北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暫行辦法》(鄂發201416號,以下簡稱《辦法》)。這是我省首個明確和落實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的規范性文件,也是我省首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出臺的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文件。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度重視。

一、《辦法》的制定背景

制定《辦法》主要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需要:一是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需要。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6·3”吉林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發生后,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始終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完善制度、強化責任、加強管理、嚴格監管,把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2013年7月18日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上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增強責任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負責制,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地方政府屬地監管,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而且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2013年11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青島指導輸油管線爆燃事故搶險工作時強調:“要抓緊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建立健全最嚴格的安全生產制度。”“安全生產事關人民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黨政一把手必須親力親為、親自動手抓”。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建立健全黨政同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省委書記李鴻忠也多次強調要嚴格落實各級黨委政府、部門和企業的安全責任,強化責任追究。特別指出“要堅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要首位負責、率先履責、敢于擔責,全面推動落實政府的領導責任。”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領導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必須要有一套權責清晰、懲罰分明的具體辦法作支撐。目前,我省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主要措施是目標責任制考核,手段較為單一,且對象僅為各級政府和部門。為此,有必要制定出臺《辦法》,完善責任對象和內容,推動各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實現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二是督促各級領導認真履行職責,實現安全發展的需要。當前,我省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但是部分地區、部分行業事故仍然多發頻發。分析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干部沒有真正把安全生產擺在極端重要的位置,思想認識不到位,領導責任不落實,發生事故后想方設法推脫和逃避責任追究。在去年6月以來開展的全省安全大檢查中,我們發現有些地方在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建設項目“三同時”、事故查處等方面存在諸多不依法行政的行為。特別是有些項目,在安全設施“三同時”等方面成為安全監管的盲區,導致出現“先天性”安全隱患。而在這些行為中,違反監管規定的,往往是黨政領導干部。制定出臺《辦法》,通過明責、確責、問責,有利于推動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全面落實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做到“在職必須履責,履責必須負責”,切實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不斷優化全省安全發展環境,為“五個湖北”建設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辦法》的亮點和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25條,分為總則、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責任追究、監督檢查和附則。《辦法》通篇體現了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及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要內容呈現“六大亮點”:

亮點1:構建了“黨政同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按照“有職必有責”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工作實踐,《辦法》第5條至8條規定了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構建了“黨委統一領導、政府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職工積極參與、行業嚴格自律、社會支持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辦法》首次明確了各級黨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并將其界定為“領導責任”,主要包括七個方面責任:即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黨委工作全局和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支持;完善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加大安全生產工作紀律責任追究力度;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

關于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辦法》將其界定為“監管責任”,主要包括十二個方面責任:即認真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及同級黨委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重要工作范圍;全面實行“一崗雙責”制度,實行行政首長安全生產負責制;明晰責任體系,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充分發揮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作用;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考核體系;依法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保障能力建設;依法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強化社會監督和舉報工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對于各級黨委及政府工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考慮到涉及部門較多,情形復雜,職責不一,因而采取了概括表述的方式。實踐中,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結合自身的職能認真履行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亮點2:強化了各級安委會的權威

《辦法》第6條第5項規定,各級安委會主任應當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政府其他副職擔任副主任。第17條規定,符合本辦法第十條情形,應當追究黨委、政府負責人責任的,由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書并報相關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應當追究黨委、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責任的,由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書并報相關責任追究決定機關。第20條規定,各級安委會每年對下級黨委、政府和同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等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情況進行檢查。上述規定,有利于各級安委會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領導,充分發揮綜合協調、指導監督的作用,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保護人民生命安全。

亮點3:建立了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述職制度

《辦法》第21條規定,各級黨委、政府及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年向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報告。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年向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報告。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結合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對下一級黨委、政府及主要負責人和本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定,評定結果抄送同級組織部門。這一規定,有利于推動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帶頭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同時,也為各級組織部門全面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履職情況提供依據。

亮點4:把安全生產履職情況納入評價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辦法》第22條規定,組織部門考核評價黨政領導干部時,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作為一項約束性指標進行考核,并作為評價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黨政領導干部參與綜合性評比表彰時,組織單位應當就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意見。這一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決定》關于“完善考核評價體系,加大安全生產考核權重”的具體措施,對推動黨政領導干部強化安全發展理念,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必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亮點5:對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辦法》明確了責任追究的情形、方式、適用、主體和程序,針對性和操作性強,確保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落地。關于責任追究情形,具體分為兩類,即違反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追究情形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情形。關于責任追究方式,主要采取問責和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問責包括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約談、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9種方式。對于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關于問責適用,《辦法》區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確定應當采取的問責方式。關于責任追究主體和程序,《辦法》規定,應當追究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責任的,由相應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調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書并報相關責任追究決定機關;責任追究決定機關在收到責任追究建議書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規定,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并將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反饋安全生產委員會。

亮點6:明確了參照執行范圍

本辦法主要適用對象為本省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同時《辦法》第23條規定,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有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這樣規定,有利于推動每個單位和企業都牢固樹立安全責任意識,切實履行好安全生產責任。

本文來源:荊楚網-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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