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歷時一年多的審理,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法國萊雅公司在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L'OREAL”、“歐萊雅”商標侵權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終審判決,被告杭州歐萊雅化妝品有限公司、上海美蓮妮化妝品有限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共同賠償因商標侵權給法國萊雅公司造成的損失40萬元;杭州歐萊雅化妝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歐萊雅文字的企業名稱,并賠償因不正當競爭給法國萊雅公司造成的損失10萬元。
記者了解到,“L'OREAL”中文譯名為萊雅公司或歐萊雅公司,1963年3月1日在法國登記成立。從1981年起至2001年,萊雅公司經中國國家商標局核準先后注冊了“L'OREAL”、“萊雅”、“L'OREAL歐萊雅”及“歐萊雅”等系列商標,核定使用在商品國際分類第3類化妝品、美容劑、香水等商品上。2000年6月,“L'OREAL歐萊雅”被中國國家商標局列入《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
被告方杭州歐萊雅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5日,與上海美蓮妮公司共同生產銷售化妝品。2005年1月,上海美蓮妮化妝品有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化妝品包裝上使用了英文及中文組合標識“L'OIYIR萊雅”,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與萊雅公司的“萊雅”商標構成近似,侵犯了萊雅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罰款40萬元。之后杭州歐萊雅化妝品公司在其域名為www.loiyir.com的網站上繼續大量宣傳和推薦“L'OIYIR”系列化妝品,稱其產品是“源自法國歐萊雅化妝品公司,針對亞洲女性皮膚特點為服務目標的世界級品牌”;“法國歐萊雅化妝品公司經過多年的醞釀、精心策劃,決定在人間天堂名城——杭州設立杭州歐萊雅化妝品有限公司,隆重推出‘美麗方程式’品牌——L'OIYIR”;“L'OIYIR是法國歐萊雅化妝品公司精心研發的完整護膚精品”。
2008年3月,法國萊雅公司的工作人員經公證在南通市通潤發超市有限公司購買了34件“L'OIYIR”牌系列化妝品,產品包裝的顯著位置醒目標注“L'OIYIR”或“L'OIYIR”、“萊雅麗晶”,包裝底部標明“法國歐萊雅化妝品有限公司(香港)技術授權、杭州歐萊雅化妝品有限公司(監制)出品、上海美蓮妮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分裝”。2008年8月,法國萊雅公司將美蓮妮公司、杭州歐萊雅公司和通潤發超市作為被告一起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杭州歐萊雅公司、美蓮妮公司辯稱,法國萊雅公司的“歐萊雅/L'OREAL”商標是中文和法文字母的組合商標,采用法文書寫方式,“L'OREAL”中的“O”有加大書寫的特征。而他們產品上使用的“L'OIYIR”由英文字母組成,與“L'OREAL”有一半以上字母不同,有根本區別,不構成近似,且杭州歐萊雅公司企業名稱中的“歐萊雅”非商標使用,該企業名稱經合法登記,擁有合法的企業名稱權,不構成對法國萊雅公司商標權的侵犯,請求駁回萊雅公司的訴請。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上海美蓮妮化妝品有限公司、杭州歐萊雅化妝品有限公司在產品使用的“L'OIYIR”、“L’OIYIR”商標在字母數量、部分字母的排列順序及書寫方式以及讀音上與法國萊雅公司的注冊商標“L'OREAL”構成近似,容易使普通消費者將被控產品誤認為來自于法國萊雅公司或與萊雅公司存在關聯。因此兩公司共同銷售“L'OIYIR”系列化妝品的行為構成了商標侵權。
法院認為,杭州歐萊雅化妝品公司在明知萊雅公司及“歐萊雅”商標的存在及知名度的情況下,使用“歐萊雅”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具有明顯“攀附”萊雅公司商標知名度、搭便車的主觀惡意,勢必在客觀上造成消費者誤認產品來源或混淆其與萊雅公司關系的后果,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判決杭州歐萊雅、上海美蓮妮化妝品有限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共同賠償因商標侵權給萊雅公司造成的損失40萬元;杭州歐萊雅化妝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歐萊雅文字的企業名稱,并賠償由不正當競爭給萊雅公司造成的損失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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