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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發展與科技的進步,大規模侵權案件也頻頻發生,為促進相關制度的建設與完善,妥善解決大規模侵權造成的損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秘書長張新寶教授主持了中國法學會2010年部級法學研究課題資助項目“大規模侵權賠償基金研究”,為了將項目研究繼續推向深入,日前,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侵權法研究所及民法典研究所主辦的“大規模侵權法律對策研討會”在北京舉行
關于大規模侵權的界定
討論大規模侵權法律對策問題,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大規模侵權的內涵和外延的界定,即如何將大規模侵權與傳統的侵權行為區分開來,應當遵循何種標準。
張新寶教授認為,大規模侵權有以下特點:第一,侵權事件(案件),就法律責任而言,應當符合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特定類型的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自然災害如四川汶川地震,雖造成了大規模損害,但不屬于侵權的范疇,因而也就不是大規模侵權。單純的工傷事故也不屬于大規模侵權;第二,被侵權人人數眾多。大規模侵權的被侵權人至少是數十人,而不是數人;第三,大規模侵權案件(事件)包括被侵權人達到數十人以上的產品責任案件、污染環境致人損害案件以及重大交通事故、重大高度危險作業和危險物品致人損害案件、重大物件(如橋梁垮塌)致人損害案件。
與會學者認為,界定大規模侵權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是不確定性。侵權構成要件的不確定性是判斷大規模侵權的重要標準,也是該種案件需要特別規制的主要原因。這種不確定性既可以表現為因果關系的不確定、損害賠償的不確定、侵權主體的不確定,甚至包括侵權客體的不確定。
二是侵權客體。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麻昌華認為,界定大規模侵權的標準除要件的不確定性外,還應當將侵犯的客體局限于人身利益,即僅侵害財產利益的案件不能作為大規模侵權來看待。而且這里的人身權益主要指物質性人格權,不包括名譽權等。
三是救濟的困難性。張紅博士認為,救濟的困難性是界定大規模侵權的重要標準。在我國現行法律和體制之下,并非所有造成巨大損害的案件都存在救濟困難。比如因道路交強險的存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賠償并不困難。
研究法律對策的必要性
大規模侵權有著與普通侵權行為不同的特征,而且通常對人民權利、社會秩序等關系重大,因此有必要采取特別的法律應對措施。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政府即采取了特殊手段、特殊方式去解決,體現了其涉及利益的重要性。
張新寶教授指出,之所以要對大規模侵權采取特別的法律對策,主要基于以下幾點考慮:首先,有助于受害者能及時、有效地得到救濟。因為如果按照傳統的訴訟方式解決,侵權人、因果關系等可能難以舉證,而且訴訟曠日持久,難以滿足緊急的救濟需求;其次,可以維護社會秩序之穩定。為數眾多的被侵權人權益得不到及時救濟,對社會是一個極不穩定因素。采取一些特別的法律政策來解決大規模侵權可以及時疏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和安寧;第三,可以維護受害人救濟權和侵權人行為自由之間的平衡。通過基金賠付的侵權人可以從訴訟中解脫出來,可以免予被起訴;第四,基于訴訟或社會管理方面的效益價值的考慮,通過特別法律手段去解決可以節省司法成本、社會成本;第五,負擔的公平性。如何在我們尋找法律對策的過程中保持各種利益的平衡,保證制度的相對公正,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
麻昌華教授認為,對大規模侵權采取特別的法律對策使受害者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也是出于對作為受害者的弱者的一種保護,這種弱勢表現為通過受害者個體能力及普通訴訟程序等難以得到救濟。程嘯副教授認為,權利保護、秩序維持等不同利益的協調,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以及不同的國情下是有差別的。就目前中國的現狀而言,人民的權利不是得到了過分的保護,而是保護的不夠充分,因此,大規模侵權案件法律對策的研究應更著眼于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
建立法律對策的構想
就已發生的大規模侵權,解決途徑主要包括四種:行政主導的賠償、設立賠償基金、通過訴訟程序索賠、以和解的方式解決。
張新寶教授論述了關于設立大規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的構想。他認為,救濟賠償基金為專項用于救濟和賠償大規模侵權事件的被侵權人人身、財產損失的基金,具有傳統民法上財團法人的一般屬性。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則屬于公益目的的社會團體法人,該基金具有救濟與賠償的雙重功能。張教授從基金設立與民事訴訟的關系角度將其分為如下兩類:訴訟替代性賠償基金與訴訟結果性救濟賠償基金。前者是在被侵權人提出侵權訴訟之前設立和運作的,其目的在于救急,同時還可以部分或者完全取代可能的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后者則是被侵權人提出侵權訴訟之后,由侵權人與被侵權人達成協議設立或通過法院判決設立。
與會學者認為,在我國目前國情和文化背景下,政府作為社會利益最主要的調控者主導大規模事件的賠償是必要的。這種設立賠償基金的方式有利于受害人及時得到救濟。有學者提出我國的大規模賠償基金應當由負有責任的企業按照比例出資建立,并采取有限賠償的方式,即精神損害賠償與懲罰性賠償原則上不包含在內。有學者提出,賠償基金主要是用來解決后續損害,已經出現的損害可以通過政府主導下的賠償協議解決。應當設計一套公平、公正、公開的基金運作程序,該程序設計時要考慮多方利益主體權益,還要考慮跨國賠償因素。
此外,還有學者認為,解決大規模侵權的問題,最主要的就是要更好地去除這種侵權案件中的不確定性,這也是導致法院普遍不予立案的重要原因。建議可以采取個案受理的基本模式,通過部分法院立案之后,逐步地確立一些實體性規則,進而形成大規模侵權損害的救濟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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