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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 銷售者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2010-12-6
 
 甲公司經營一家銷售日用品的商場,乙在該商場購買了一套標識為某品牌的化妝品,回到家后使用,發現產品存在問題,后經專業部門鑒定,該產品系假冒某品牌的產品,實際為丙公司生產。那么,甲公司作為銷售者,是否應當承擔侵犯該品牌商標權的民事責任呢?

    李健偉律師解答:

    關于銷售者如何承擔商標侵權民事責任的問題,在我國《商標法》中有相關規定,結合《商標法》的相關法律原理,關于銷售者的民事責任承擔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侵權商品的銷售者只要能夠證明自己對侵權“不明知”,即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注意的是,其銷售侵權產品行為的性質仍屬侵權,只是侵權人因善意而免除賠償責任,但仍應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如停止侵權、銷毀侵權商品或侵權商標標識等。

    第二,如何認定銷售者是否“明知”,即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對其主觀認識上,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明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二是認識到自己銷售的商品可能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但對其行為侵權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主觀上也具有過錯。

    第三,如果銷售者能證明自己不具有主觀過錯,所銷售的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雖仍應承擔停止銷售的責任,但卻無須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能證明合法來源,是指銷售者能夠提供發票、付款憑證及其他證據以證明該商品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說明提供者,是指侵權商品的銷售者能夠說明該商品出賣方的姓名、名稱、住址或者提供其他線索,并且能夠被查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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