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六十七是呼和浩特市土左旗臺閣牧鎮陽高村的一位村民,今年60歲。4年前發生的一件事,讓他在看守所里呆了500多天。無罪釋放后,張六十七依法提請國家賠償。
禍起打井事件
11月20日,張六十七回憶起了當時的那一幕:2006年上半年,臺閣牧鎮陽高村的許多村民對幾年來村委會村務不公開的事情頗為不滿,并多次向上級部門進行了反映,鎮政府出面進行過幾次協商也未有結果。就在這時,村長石麗麗、書記李新忠又提出要為村里打一眼自來水井,因為村委會村務不公開,一些村民堅決反對,他們堅持要等村里的財務公開后再打井也不遲,這樣就產生了支持打井和反對打井的兩派村民。后經鎮政府組織協調,打井工作于2006年7月16日開始施工。
張六十七說,2006年7月16日22時許,村民張來義叫上他和反對打井的部分村民來到打井工地。張來義將鉆井臺上的電閘拉下,現場頓時一片漆黑,此時,他高喊了一聲:“打狗的!睆垇砹x用事先準備好的菜刀向蹲在鉆井臺上阻攔其拉電閘的村民王龍龍頭部砍了一刀,王龍龍受傷倒地。張來義又伙同部分村民開始尋找在工地上的村干部。此時,恰遇前來工地尋找父親的本村村民要龍龍,隨后跟上來的張來義高喊“劈死這個小圪泡”,要龍龍因害怕就想跑,張來義用手中的菜刀在要龍龍右肩部砍了1刀,要龍龍掙脫后逃走。
接到報案后,土左旗公安局臺閣牧派出所立即出警進行調查。第二天,派出所又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訊問調查。由于當時拉閘后漆黑一片,現場又混亂不堪,雙方都有人受傷,一時也查不出個眉目,此事件不了了之。
記者了解到,被害人王龍龍、要龍龍后經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法醫鑒定,均為輕傷,呼和浩特市第一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傷情為9級傷殘。
2007年1月26日,張來義因為涉嫌故意傷害被土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3月10日由土左旗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批準逮捕,2007年3月12日由土左旗公安局執行逮捕。
只因一句話被判3年
2007年4月16日,在事發現場只喊了一句“打狗的”的張六十七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土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5月24日由土左旗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批準逮捕,2007年5月25日由土左旗公安局執行逮捕,羈押在土左旗公安局看守所。
2007年6月27日,土左旗公安局移送土左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07年7月24日,土左旗人民檢察院向土左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張六十七因涉嫌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被害人王龍龍、要龍龍均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土左旗人民法院合并審理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案審理后,法院在2007年10月10日下達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采信了土左旗人民檢察院的指控,認定被告張來義、張六十七分別持刀向王龍龍頭部、右臂砍了1刀,在要龍龍的右肩各砍1刀。據此,法院認為,被告張來義、張六十七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張來義、張六十七有期徒刑3年,共同賠償王龍龍醫藥費等共計39499.29元,共同賠償要龍龍醫藥費等32861.26元。
張六十七對土左旗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王龍龍、要龍龍就民事賠償部分不服,也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土左旗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將該案依法裁定發回土左旗人民法院進行重審。
改判無罪釋放
土左旗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內蒙古信真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亥丑、杜海擔任張六十七的辯護人,進行了辯護。合議庭法官經過認真審理認為:被告人張來義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土左旗人民檢察院指控張來義的犯罪事實成立。張來義的犯罪行為對二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土左旗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六十七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不能證明張六十七參與打架并打傷了二被害人,且證據、證人的證明相互矛盾,法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張來義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9個月,刑期自2007年1月26日起執行,賠償被害人王龍龍醫藥費等共計48198.19元,賠償被害人要龍龍醫藥費等共計39681.16元。被告人張六十七無罪。2008年9月28日,土左旗公安局看守所釋放了張六十七。
面對土左旗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判決結果,被害人王龍龍、要龍龍向土左旗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土左旗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判決張六十七無罪有誤,于是也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訴。
2009年3月2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抗訴。張來義、張六十七和辯護人李亥丑,以及王龍龍、要龍龍等均到庭參加訴訟。針對檢方的指控,作為張六十七的辯護人內蒙古信真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亥丑做了辯護:土左旗人民法院一審時認定被告人張六十七有罪的主要證據是被害人王龍龍、要龍龍的陳述,5名證人的證言以及鑒定結論和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鑒定結論只能證明被害人的傷情,不能證明侵權人究竟是誰。被害人的陳述與被告人的供述矛盾甚大,那么本案的關鍵在于證人證言,而證人中的王蘭棗、要秀明夫妻因為是被害人要龍龍的父母,是直接利害關系人,其證言不能獨立采信。另外,因為本案的所有證據都證明拉閘前未打架,是拉閘后打的架,這也證明不了張六十七致傷了二被害人。
2009年9月30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認為張六十七的辯護人提出的認定原審被告人張六十七構成犯罪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有事實根據,法院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檢察院的抗訴,維持土左旗人民法院的重審判決。
提請國家賠償
案件塵埃落定后,被錯誤判決導致被限制人身自由500多天的張六十七依法向土左旗人民法院和土左旗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自己的損失,無明確答復后,張六十七又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復議。
采訪中,張六十七對記者說,他還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要求土左旗人民法院和土左旗人民檢察院賠償他每天111.99元,被羈押500多天的損失。
記者了解到,今年11月,已經60歲的張六十七與土左旗人民法院和土左旗人民檢察院的派出代表一同來到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聽證。派出代表對侵害張六十七的事實和他提出的賠償金額當庭表示無異議,并服從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最后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