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的計算是侵權法中最具挑戰性的問題之一。但是,人們一般認為,損害賠償 的難點集中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實際上,計算給他人的生命和身體造成的損害加以賠償的困難并不比計算給他人造成精神方面痛苦的賠償更容易一些。后者可能需要考慮的問題是,一個針頭遺落在患者的身體里長達十數年,造成的痛苦該如何衡量。而前者需 要考慮的問題是,一條胳膊值多少錢;或者一條生命值多少錢。事實上,對于這種不具 有市場價格的物品的賠償,得到完全的補償是不可能的,因此,或許我們需要的不是做這種徒勞的努力,而是將思考的重點轉移到別處,即思路的轉變。本文僅就法律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對損害賠償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議性的結論。
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可以看作是效用的下降,即一個人的效用不僅僅取決于自己的行 為,而且取決于他人的行為。他人行為產生的外部性導致了效用的下降,說明該他人的 行為對別人產生了損害。設:X = 變量,U = 效用。假設a的行為對b造成了損害,即導 致了b效用的下降,這種情況可以表示為:Ub = (Xb1,Xb2,Xa1)。b的效用取決于Xa1 的值,Xa1的值越大,b的效用越小。
法律經濟學認為:計算損害賠償,首先需要了解損害本身。發生損害的物品大致可以 分為兩類:一類是存在市場價格的物品。對于這種物品損害的賠償可以參考其市場價格 來確定。完全補償的一個標準是:當受害者對受到損害并得到損害賠償與未受到損害當 然也得不到損害賠償不加以區分時,這種賠償就是完全的。這便是經濟學上的無差異的概念。讓施害人承擔完全的損害賠償,是讓施害人將自己所產生的外部性加以內化的過 程。這種方法可以稱為無差異的方法。另一類是不存在市場價格的物,比如人的生命、身體的部位以及自由、尊嚴等。如果對這些物造成損害,——這類損害每天都在大量地 發生——進行完全即無差異的賠償是不可能的。而這正是侵權損害賠償讓人頭痛的地方 ,也是體現侵權法人文關懷之處。 |